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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参与社会治理
时间: 2018-06-04 11:06
发挥审判职能 参与社会治理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校长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汪世荣
社会治理创新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社会治理对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司法建议、案例指导等制度的作用,拓展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适应新时代人民司法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社会治理视野中的人民司法,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等特点。
一、加强横向沟通、联系,通过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弘扬法治精神、定分止争,引领法治国家建设方略的实施。
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实际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新时代随着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成为了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
审判实践中积极总结经验,重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也是重复实现审判职能的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存在制度漏洞、工作过失的情况下,制作《司法建议书》,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防范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是实现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
二、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发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指导城乡基层群众实行社区自治、加强行业管理、通过行业自我约束,提高行业服务水准,规范行业服务内容,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在某些领域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调解员适用法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调解技能和方法的提高、调解经验的总结等等,都属于调解业务范围,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及时的指导。指导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作用,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发时期,坚持矛盾纠纷“化早、化小、化苗头”,同样是实现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
三、通过类案强制检索,加强案件管理,实行案例指导,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同案同判”,对于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平公正,保证司法的良好效果,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提升具有现实的意义。
“同案同判”是基本的公平正义形式,相同的问题作出相同的处理,当事人通过比较相同情况下法院能否作出一致裁决,考察司法是否公正,理解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是朴素的、正当的、常识性的情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建设,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制了良好的条件。类案的强制检索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对于相同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5/29/content_139517.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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