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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改革推动少年法庭更好发展

时间:  2018-06-15 11:35
以司法改革推动少年法庭更好发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庭长 王建平
 
我们应当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在指定管辖模式下研究少年法庭及其定位,为少年审判注入创新元素,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国大陆少年审判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目前,少年审判改革与家事审判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内设机构改革相互交织在一起,如何面对和破解改革中遇到的发展瓶颈问题以及与家事审判改革发生的交叉重叠问题,是目前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在指定管辖模式下研究少年法庭及其定位,为少年审判注入创新元素,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着力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
 
三十多年来,少年审判工作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专业创新和成果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地方特点的少年审判之路,得益于有一些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在从事这项神圣而庄严的工作。
 
但是,三十年来,少年法庭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截至2014年10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53个(其中1200多个仅仅是合议庭建制)。除北京、上海、河南和甘肃外,全国高级法院还没有建立起指导全省少年审判工作的统一的少年法庭机构,甚至一些省市法院在此次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调整中撤销了少年审判庭建制,导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缺乏合力;遇到难题,缺少对策;顶层设计,缺少指引;未来发展,缺失方向,从而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倒退。我们不能因为案件减少而取消少年法庭,等到少年犯罪案件再次上升时再去重新组建专业队伍。建立健全少年审判机构,可以便于政法机关工作对口,有利办案;便于政府社团联系对口,有利协调;便于上下级法院审判对口,有利案件管理、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业绩考核;便于最高法院顶层设计,有利统筹兼顾,努力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长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据此,笔者建议,各高级法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应当全部成立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上述地区的基层法院要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规定建立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努力实现少年法庭从“机构挂靠、人员挂名”向“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的转变。如果没有建立健全全国法院少年审判机构,我们将难以完成历史赋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二、积极推进少年审判指定管辖
 
1998年起,江苏省连云港法院等全国部分法院开始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将涉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改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审理。该制度后被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规定吸收。但是,该制度从初创时起到现在已经二十年了,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尚未在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法院下辖基层法院全面推行,这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不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如果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可以将分散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分配给部分法院审理,向专门法院即少年法院的建立迈出探索步伐,同时可以摆脱受案法院收案数明显减少的困境。
 
与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相配套,建议修改《解释》第463条和第464条涉少刑事案件受案规定,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的案件,统一由接受指定管辖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审理。对成年人侵犯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不受“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限制,全部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统一案件管理,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延伸工作,统一司法分析。
 
在总结涉少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经验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推广该项制度时,我们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内设机构改革,建议政法机关同步对应运行。据悉,二十年来,在人民法院试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时,海南省海口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山西省大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省会城市以及安徽省芜湖市、甘肃省庆阳市、吉林省辽源市等地级市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各建立了由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对应的指定管辖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制度。这为检法两家合力开展以社会调查为主线的法庭审理、系列帮教和犯罪预防工作,将办案机制向纵深延伸奠定了基础。
 
三、明确刑事审判中心不能动摇
 
少年法庭的发展,起源于少年刑事审判。少年刑事审判的发展推动了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制度直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少年刑事审判方式的各项举措被刑事诉讼立法吸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加以规定,使少年审判改革有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涉少刑事案件虽然减少,截至2015年,全国仍有43846名未成年人犯罪在发生,其人数为2008年的51%。如将上述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推广实施,受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可以维持或接近原有受案水平。且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同等重要。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庭从2012年底起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率先纳入少年庭受案范围。以后还可研究并探索将父母服刑留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或无力监护)的刑事案件纳入少年庭受案范围,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因此,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少年法庭定位不能动摇。
 
在少年审判改革中,有的业内人士提出要扩大少年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主要有两种想法。一是向前延伸,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如政府收容教养案件,包括送工读学校(有的称“专门学校”,下同)的司法审查和裁决工作交由人民法院审理,纳入少年审判职责范围。二是向后延伸,将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或25周岁的青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少年审判职责范围。
 
向前延伸的主张与少年审判职责较为吻合,其关注和保护对象都是未成年人。目前涉及到我国两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一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执行情况令人担忧。该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违法犯罪行为案发被抓捕后一放了之,有的虽责令家长监管但形同虚设,有的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为数不多,引起社会一定反响,并引发了一场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且公说公理,婆说婆理,难以形成通说之理。二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中遇到难题需要应对。该款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规定出台前,有的省市曾经规定,需要家长、学生和教育机构三方同意才能办理入学,但有的学生及其家长不愿配合。现在有了国家立法规定,但学校不愿单方申请,免得学生不愿入学出现意外。目前许多城市的工读学校生源少,甚至出现老师学生“一对一”的状况。有的工读学校办学条件较为优越,却没有“工读生”,而是其他方面的学生。这意味着工读学校的“非刑罚功能”被削弱,有的工读学校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没有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矫治,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能否将这些有罪错行为的孩子管起来,建立国家亲权制度,由国家担负起监护责任。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政府收容教养案件,工读学校强制就读案件通过一定诉讼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需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予以充分考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这部分少年群体的保护工作。关于向后延伸的主张,虽说国际立法已有先例,心理学研究还有范例,但要推广实施还要结合少年审判职责定位等改革总体规划的推进以及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或25周岁的青年人犯罪案件是否还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等多方加以论证。
 
在以刑事审判为中心框架下,适度向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家事案件和部分涉少民事侵权案件延伸,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因而,少年审判庭不能全面受理其他非涉少家事案件,也不应当受理其他涉少民商事案件。类似于消费领域的借贷案件和生产领域的借贷案件是由两个不同的民事审判部门审理一样,凡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和不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分别由少年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两个部门审理也无妨。少年审判将关注的视角和落脚点永远放在孩子身上,从而与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相区别。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可以汇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力量,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呵护!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6/14/content_140119.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