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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扫描

时间:  2018-06-19 11:23
域外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扫描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贤华 贺付琴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难免形成一对尖锐矛盾,不能靠牺牲环境换取发展,是各国法院的共识。多年来,各国法院忠实地执行本国宪法及法律,审理了一大批环境污染重大案件,有力地保护了生态环境,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
 
德国法院:
 
对土地污染者严格追责
 
在德国,环境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内部设有专门审理环境纠纷的审判庭,配备了具有丰富环境法知识的专职法官。此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因其位居各类法院之上的特殊地位,有对已结案件和审判中的相关案件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力。
 
2000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两起关于土壤污染状态责任的判决。法院认为,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的责任属于状态责任,即处于对土地有管领力的状态。状态责任人在获得财产时知道违反秩序的事实或者至少知道类似状况的事实,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在裁定中指出,土地所有者在购买时知道土地受污染的,应承担修复责任。
 
另外,不动产的前所有者转让不动产,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相关土壤有害变化或者场地污染的,有义务修复。德国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者及其继受人、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土地的前所有、放弃财产所有权者等。
 
在德国,水污染侵权意指共污浊空气、有害物质、噪声等对人及动植物的影响,学者称之为“干扰侵害”,立法上对其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水污染现象所造成的损害,属于“危险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之一。不论其行为是经过许可的营业活动、无需经过许可的营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活动,均应以无过失责任原则,由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
 
澳大利亚法院:
 
潜心守护土地与环境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于1980年设立土地与环境法院。该院是州内涉及环境和规划法的管辖法院,法院由7名法官和9名技术专家委员组成,技术专家在地方管理、环境保护、土地评估、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他们的任期为7年。
 
法院成立后,每年要受理大量的土地环境案件。仅2010年,需要土地与环境法院处理的案件就多达1234件。经过30多年的实践,该院已被誉为环境法院的成功典范。法院在刑事管辖方面,要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原则性的量刑,最严厉的惩罚是处100万澳币罚金或处2年的监禁。
 
法院特别引入了调解、调停和中立评估程序。调解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专门程序,经过调解员的帮助,双方尽可能地缩小争议事项,提出各种可能的选择和解决方式,并努力达成共识。调停双方当事人在调停员的协助下,努力确立争议事项、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尝试达成协议。中立评估由中立的评估者尝试着确定、减少事实和法律争议的一个过程。评估员的作用是评估每一方当事人相对优势和弱势,从而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提出看法,包括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责任,需要赔偿的损失等等。
 
法院的专家制度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当法院认为某一案件确实需要专家证据时,可以聘请专家,2004年,法院聘请超过160名专家,在聘请专家的案件中,有56个获得了满意的结果。在这些满意案件中,有34个案件不需要进一步庭审。
 
法国法院:
 
主动调查取证作判断
 
法国的环境资源案件由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共同分工审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每年要审理数千件案件,其中包括环境污染方面的申报许可以及用水许可等案件。
 
在法国,本来环境刑事案件不需要进行预审程序,但由于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法国司法法院在巴黎大审法院和马赛大审法院设立了两个专门负责全国环境案件的预审机构。当预审法官认为所收集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专家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种证据已经足以认定污染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结束预审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审判庭进行审理。
 
环境侵权进入庭审后,在原、被告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法院如果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要素已经能够推定出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构成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认识和推理。由于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和认定单靠原、被告举证难以完成,法官会通过主动调查走访以及寻求专家鉴定等方式获得进一步的证据。
 
专家鉴定在法国环境司法审判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法官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以及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依据。如果属于较为复杂而重大的污染案件,检察官也会介入调查。当检察官以公权力的形式进入调查后,案件事实获得证明可能性就更大了。法院主动调查事实、大量使用专家鉴定以及检察官以公权力介入调查,均为因果关系的证明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和认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
 
美国法院:
 
生态利益高于一切
 
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放宽对诉讼案由的限制,允许对损害公共资源(如大气、水质和森林)等行为提起诉讼。40多年来,美国法院已经受理了数以万计的环境诉讼案件。
 
1967年,美国联邦议会批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水库,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开始修建大坝。1975年,一种濒临灭绝的妒鱼被发现,联邦内政部立即将其列入濒危物种名单。为此,环保组织起诉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要求终止大坝的修建。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置于绝对优先地位,支持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禁止大坝修建。
 
1989年3月24日,埃克森瓦德兹号油轮触礁搁浅,造成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美国政府和阿拉斯加州政府对埃克森公司提起赔偿诉讼,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埃克森公司支付9亿美元用于环境赔偿。另判埃克森公司赔偿受害者5亿美元;对船长以过失泄漏石油罪处以5万美元罚金和1000小时的社区服务;埃克森公司构成环境犯罪处2500万美元罚金并支付1亿美元刑事赔偿金。
 
美国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及法律解释中审慎对待利益平衡问题,坚持生态利益高于经济利益的原则。美国法院很多判决都使得严重触犯法律的公司彻底破产,不能东山再起。2004年12月24日,美国纽约州地方法庭作出了刑期最长的环境罪判决。有一对父子是纽约市石棉清除公司的老板和业务员,父子俩因石棉污染环境被美国环境保护署告上法院。法院判处其子25年监禁;判处其父19年6个月监禁,另判没收非法所得、赔偿客户、交纳罚款、归还客户共计金额达5000万美元。
 
韩国法院:
 
严格制裁环境犯罪
 
韩国对土壤污染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当由于土壤污染造成的损害发生时,造成土壤污染的主体应对这些损害做出补偿并净化被污染的土壤。
 
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修复责任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测量、污染的实际情况调查或详细调查的结果显示污染超过令人不安的水平的土壤;另一类是符合一定条件、环境部长指定的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地区。
 
韩国责任主体共有四类:一是排放、泄漏、丢弃土壤污染物或对污染物疏忽而造成土壤污染的主体;二是在设施造成土壤污染发生的情形下,拥有、占有或经营因土壤污染受到控制的设施的主体;三是通过转让获得了因土壤污染而受控制的设施,或者由于合并、继承和其他原因在总体上继受前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四是通过拍卖,破产中转化,或查封财产变卖或者以其他程序接管了因土壤污染受控制的设施的主体。
 
多年来,韩国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侵害土地环境案件,以高发期1985年至1992年为例,1985年为2037件,1986年为2908件,1987年急剧增加到4682件,1990年增加到6600件,1991年突然激增至33807件,1992年增加到35082件。其中95%以上当事人被判罚金刑或一年以下徒刑。专家对1992年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析,违反大气环境安全法的占66.5%、违反水质环境安全法的占3.9%、违反废弃物管理法占2.0%、违反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的占11.4%、违反有关污水粪尿及畜产废水处理法的占0.8%,违反旧环境保全法的占1.2%,其中的大气环境安全法犯罪行为为全部环境犯罪的66.5%。
 
印度法院:
 
援引宪法判决环境大案
 
1972年,印度对宪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国家应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国家森林和野生生物”等内容。法院以宪法依据要求国家承担环境责任,并作出了一系列著名的判决。
 
在1988年恒河污染案件中,法院认为:国家对每个公民具有基本义务,即保护和改进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与野生动物和对每一个生命有悲悯之心。法院发出令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特别是坎普尔邦采取措施清理污染源,净化水质,保证恒河的清洁。法院指出:我们也意识到关闭一些企业可能会导致工人的失业和税收的减少,但生命健康和生态对人们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价值。
 
在印度的环境司法中,被援用最多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是“生命权”。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保护的生命权包括对健康环境的权利和享受满足生命需要的无污染水和空气的权利。
 
根据印度宪法对“国家”的定义,印度法院对依法创立的实体、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都视为国家。很多私营企业也有国家资本的成分。对于纯粹的私营企业,法院也可以找到“国家行为”的痕迹。在1987年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直接向私营企业发布令状,因为它接受了政府的贷款援助,使用了政府提供的土地和设备,因此被视为一种“国家工具”,要受到宪法生命权条款的约束。在1995年的一起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向30家石棉厂和74家与石棉相关企业发布了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的令状,并认为,私人或私有企业也要受法院根据其管辖权发布的令状的约束。
 
俄罗斯法院:
 
保护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
 
在俄罗斯,法律赋予公民以广泛的环境侵害诉讼权,同时还赋予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公民提起环境侵害诉讼,一般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诉讼资格条件。受到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非政府组织在得到被害人的授权后也可以提起诉讼。二是因果关系条件。被害人应当证明污染与利益损害、污染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证明因果关系的具体要求:有证据证明有害物质排放超过标准;有证据证明存在由环境物质所引发的健康损害;有证据证明环境物质与健康损害(或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诉讼时效条件。通常,被害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的3年内提起诉讼。
 
俄罗斯法律赋予公民、非政府组织以环境信息知情权,并规定了对公民、非政府组织获取国家机关有关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以及知情权被侵害的司法救济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外,国家机关应当无条件地满足公民、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请求。还规定对于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有关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等信息,国家机关不得附加任何限制。在一起涉及海洋开发诉讼案件中,原告要求政府提供库页岛附近大陆架底层的地质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研究报告和结论、国家资源部的批文等),但是政府以该区域已授权某石油公司开发而涉及第三方利益和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原告的信息公开请求。法院审查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政府向原告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6/id/3358649.shtml)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