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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益诉讼一周年立案834件

时间:  2018-07-02 13:35
筑牢美丽浙江法治屏障
 
6月22日上午,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该县国土资源局未充分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一案开庭,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景宁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是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效避免了上千万元国有财产流失。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6月28日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自去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浙江检察机关把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积极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全省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34件,启动诉前程序案件675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7件,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美丽浙江、生态大花园建设筑牢了法治屏障。
 
深化法律监督守护绿水青山
 
2017年7月1日,针对江西华龙化工有限公司停产后遗留的高危化学品未经处理长年露天堆放,威胁钱塘江水源安全问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一起重大跨省污染隐患案件妥善处置,拉开浙江公益诉讼序幕。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杰说,浙江是“两山”理论发源地,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服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坚持陆地与海洋并重、土壤治理与固废清理并重、规范采矿与促进复绿并重、植物林木与野生动物并重,切实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深化法律监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浙江素有“七水一山两分田”之称,水环境保护至关重要。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剿灭劣Ⅴ类水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钱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嵊泗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生活污水违规排放污染沙滩和近海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巡查机制、完善设施,启动治理工程,有效保护海洋环境。
  
在全省检察机关起诉的27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资源领域23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3件。
  
3月16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绍兴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其自行搭建的小屋中雇佣被告人李某私自进行金属发黑作业,通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排放所产生的废水2.5吨。该案当庭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两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要求其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18708元,承担监测、鉴定费用30600元。
  
绍兴市检察院检察长胡东林告诉记者,2016年,绍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项目试点,依托多维度司法办案,构建生态检察工作体系,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推动生态环保专项检察,搬走“垃圾山”复耕“僵尸地”,整改医疗废水废物直排乱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份,建议及时履行耕地被破坏后的监督修复、治理工作,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84.7亩。
  
据统计,去年7月起截至目前,浙江检察机关共督促修复被污染土壤62.5亩,复垦耕地138.03亩,清除处理生活垃圾77824吨,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7674吨,督促关停违法采矿场、采石场40余家,查扣非法开采设备200余台。针对非法捕猎、杀害、出售受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开展放生、增殖,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共督促挽回被毁损林地380余亩,补种树种近10万棵,放生鱼尾11万余尾。
 
注重诉前程序促进自我纠正
 
浙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殊救济的作用,把提升办案质效放在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位置,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浙江省检察院专职委员傅国云说,浙江以诉讼标准确定检察建议内容,确保诉前检察建议合法合理、切实可行。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实事求是地寻找解决办法,争取行政机关理解和配合,推动主动履职纠错,促进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同时,浙江检察机关加强跟进监督,全面掌握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防止不回复、回复不及时、不整改、整改不彻底等现象,使大部分生态环保案件在诉前阶段有效解决。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王燕翔等人将8吨废物矿油非法倾倒在雨水井,流入附近河道后造成水体污染。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对王燕翔等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查明其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18年3月7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及时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台州市政府采纳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黄岩区检察院主动与环保等部门对接,支持环保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联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实地踏勘,帮助联系鉴定机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最终促成环保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赔付额77万余元的赔偿和解协议。
  
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到账。黄岩区财政局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账户,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由法院、检察院、审计部门监管,监督赔偿款项用于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该案成功办结后,台州市政府组织法院、检察院及公安、财政、环保等部门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会,进一步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深入开展。
  
截至2018年4月底,浙江法定回复期届满的169件生态环保诉前检察建议中,行政机关已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的143件,占84.6%,较好地促进了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加强协作衔接推动标本兼治
  
公益诉讼工作直面社会复杂矛盾,遇到的阻力大,面临的困难也较多,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目前,温州、义乌等30个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已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决定。
  
浙江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办案与促进行业整治、区域治理有机结合,就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向党委、政府汇报,向行政机关通报,推进长效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洗车点污染水源公益诉讼案后,排摸辖区洗车点污水处置情况,形成《衢州市城区洗车业及污水处置情况调查报告》,由市长批示后,市环保局、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整治,收到较好效果。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某酒店违法排污案,推动区五水共治办、城管局、环保局等11家单位,建立违法行为抄告、工作例会、信息报送、验收联办、责任追究等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涉水行业违法排污专项整治,助力全区雨污分流处理全覆盖。
  
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糜方强告诉记者,浙江积极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拓宽办案思路,延伸办案效果。按照“领域抓、抓领域”“区域抓、抓区域”的要求,对普遍性问题在全县(市、区)范围开展排查,必要时由市级院组织各基层院在全市同步排查,促成区域内行业整治,推动标本兼治,扩大公益诉讼办案成效。
  
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口腔医疗机构医疗污水非法排放案中,就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直接排放的污染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当地卫计部门全面检测19家口腔诊疗机构医疗污水排放,促成3家中心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全面改造,住建部门对16家口腔诊疗机构排水进行审查,重新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丽水市检察院组织各基层院在全市开展排查,办理相关案件14件,促进全市相关行业规范运行和辖区的环境保护。
  
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提升,浙江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机制制度,加强内外协作衔接,为公益诉讼工作长远发展、高水平发展夯实基础,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浙江构建了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建立纵向一体化建设基础上,对跨行政区划案件,加强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的配合协作。
  
杭州市富阳区造纸企业违法倾倒工业固废案中,倾倒地点涉及多地,在浙江省检察院协调下,杭州市富阳区和诸暨市、常山县3地检察院相互配合,督促清理工业固废5.8万吨。
  
浙江检察机关积极与环保、国土、水利、农林、海洋等行政机关对接,制定工作意见,探索建立“圆桌会议”“定期通报、实时联系”、检察官办公室等制度,加强生态环保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此外,主动与法院沟通,就检察公益诉讼中的管辖、公告、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庭审模式等程序问题以及个案中的证据、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问题,交换看法、形成共识,为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开展提供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