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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时间:  2018-06-21 12:11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
 
拟增加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督促纠正职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二审稿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据了解,本次修改工作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修改法律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二是按照宪法规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符合宪法的规定。三是保持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基本原则的稳定性,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四是处理好与诉讼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
 
增加人大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宪法是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的总依据,设立人民检察院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据此,二审稿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此外,鉴于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二审稿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
 
根据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高等院校、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二审稿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暂不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作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准确,建议进一步研究。鉴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应人民检察院也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因此,二审稿对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将在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对职业保障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据此,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检察官职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对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检察官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本法可不再规定。据此二审稿删去了相关内容。(朱宁宁)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 婷